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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精选4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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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精选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是对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的行为是有力的规范……”日前,在茅箭区纪委监委的“年轻干部讲堂”活动中,案审室干部柯薇通过制作精细的PPT课件,“划重点”,“抓干货”,带领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处分法》)。

“年轻干部讲堂”活动是该区纪委监委每月一次的例行活动。在本次集中授课学习之前,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已开展了分组研学和个人自学。

“我建议柯薇同志在课件中使用更多的实际案例,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法》的条文进行解读。比如,我们之前对一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管不着,常常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要以讨论促消化,以案例促理解。”在集中研讨环节,有人对授课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有人交流自己的学习体会。

“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我们的监察制度越来越完善,我们的工作也必须更加规范。”

“我认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茅箭新闻网”“茅箭那些事儿”微信公众号、“理论宣讲”等平台,及时转发、宣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解读等学习内容不断强化全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的良好氛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内涵丰富,适用广泛,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明确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有力抓手。”该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官宇对全体干部提出要求,“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上走在前、作表率,要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不断提高执纪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茅箭区纪委监委将督促推动全员学习进度,促进大家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的再消化、再吸收,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和执纪监督业务水平。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对象、行为、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处置职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更合理的适用范围

监察体制的改革,对党员干部处分依据的适用上提出更高的标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未出台前,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处分的依据较为分散且某些条款存在矛盾之处,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情况。例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非党员的领导干部,由于其非党员且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其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造成权力监督的真空状态。《政务处分法》出台后,明确公职人员指的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意味着该法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置,适用范围更加合理,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更科学的衔接作用

一方面,与《监察法》合理的衔接。《监察法》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政务处分法通过对《监察法》的内容进行细化、扩展,衔接了《监察法》第十一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及55条、56条等规定的违反监察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就政务处分的情形、处分权限、处分后果等进行明确,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衔接党纪条例和刑事法律法规。以往对于党员干部的处分主要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法规,如果党员干部涉及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政务处分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礼金、礼券,收受数额未达到《刑法》关于受贿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但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处分畸轻,则还可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的条款作出处分决定。由此可见,《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公职人员惩戒依据法律效力的提升,也有利于完善监察制度。

更迫切的学习要求

《政务处分法》作为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监察法》颁布以来第一部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法明确了使用对象和违法行为类型,也明确了被处分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说明《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还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教育,而不是简单的处罚。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学懂、学通、会用《政务处分法》,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坚持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违法,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

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法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起到约束和规范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勤学党纪国法、力行遵纪守法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门必修课。习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8月19日我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了党纪和法律的衔接,是监督管理公职人员的一大“利器”。以法为镜可以正其心,通过对《政务处分法》的研读,让我于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对如何做到守法尽责,如何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收获了几点体会。

01

重学习,强化自身理论武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部公职人员的惩戒法,也是一部公职人员的全力保障法。该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为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护。事实上,学好《政务处分法》不仅能够有效判定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处分情形和处分后果是否正确,及时揪出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滥用处分、随意处分等问题。因此,要更重视对《政务处分法》的学习,强化自身理论武装,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公职人员的不良习气,要勇于提出批评和指正,对情节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要敢于检举和举报,协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法律武器对违纪违法行为说“不”!

02

强思想,坚定信仰信念信心

自重自省慎独慎微

对《政务处分法》的学习是一次思想上的教育洗礼,其警示了公职人员必须“补钙壮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如若思想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容易在诱惑面前突破防线。如若信仰、信念、信心不坚定,格局就容易变小,往往会被狭小的个人利益框住,迷失掉为党为民的本心。学习《政务处分法》让我意识到,要知敬畏、守底线,牢记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时刻做到自重自省、慎独慎微,始终坚定信仰、信念、信心,牢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不断提高内心思想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以法为鉴、与法同行,杜绝不良习气,忠诚向党,一心向民。

03

明方向,以严为则律己修身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作为一名刚进入粮储系统的公职人员,对该法的学习,是对自身的一种督促、一种警示、一种约束。将党纪国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在会计岗位上,以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态度提升自身综合素养,严密工作程序,防范廉政风险,主动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不断学习更多的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等,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记使命,强化职责,不干越权越位之事,不行违纪违法之事,依法履职尽责。做到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脚踏实地、勤学深思、严于律己的精神为导向,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法治素养为基础,以增强忠诚干净担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目标,切实做到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切实肩负起“为国管粮、为国管储”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在新征程上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政务处分”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用7个章节、68个条目对六类公职人员的相关政务处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通过集中授课和个人自学,深切地感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三)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二是促进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推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自我约束的力度增强。公职人员是管理国家,引导群众的精兵强将。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作为新时代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时刻都要紧绷人民群众冷暖这要弦,把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强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从根本上强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为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敲响了警钟,本法所列举的六种处分形式,充分并且细致地明确了处分的严重性,分类作重划分了每一种处理方式的条款。显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点让步,无异于给公职人员开展了最为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干事创业的气氛扩大。公职人员的职责是要全心全意完成党分配的任务,责任担当是当代公职人员最重要的课题,每一名公职人员在从事工作之前,都必须要历练过硬的责任担当,没有担当的公职人员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欢推卸责任、丢三落四、搞形式主义的公职人员是要受到政务处分的。作为当前而言,公职人员应该是要积极深入到最艰险的地方去,扎实体现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实事,干出杨绩,才能在职业生涯中不负国家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精密地促进了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公职人员加大了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引导公职人员认真对待“干事创业”。

(三)公职管理的责任细化。公职人员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制度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从宏观上约束其行为,不能更加细致地从微观上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准确地填补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公职人员的“四风”管控,也强化了公职人员的拒绝权利滥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清晰地明确了公职人员管控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积极向上的良好好品质,更充分体现了公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方法。

三是抓好学习贯彻,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顺利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作为基层纪检干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是要广大纪检机关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注重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也都是从小错开始的,小错没有被及时处理,就会形成负反馈,“由小及大”“由点及面”,量变最终引起质变,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环境。因此,即使是“微腐败”和“擦边球”也不能讲人情、讲关系,必须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戒尺,做到严格惩戒、防微杜渐,把处分抓实、将惩戒做细,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围。

三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从基层这座“金矿”中汲取“源头活水”,“过滤”筛选出其中的精华,再反复“研磨”,逐步完善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权限、程序、措施等。

作为新时代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算好家庭账、名誉账、经济账,紧绷思想之弦,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厉,在任何时候都不逾越制度“红线”,不碰纪检“警戒线”,不触法律“高压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练就拒腐防变的“金刚不坏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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