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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精选3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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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20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精选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推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43%。各市(州)至少建成1个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2。18个。

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0%;市场主体运营的城市养老床位占比超过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制度。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各负其责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各市(州)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保障范围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二)积极发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三)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完善公建民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轻资产模式运营。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办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运营管理指南。建立可供市场主体运营的公建养老项目库。到2025年,政府运营养老床位比例不超过40%。

(四)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免费开放。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婴幼儿家庭提供养老育幼专业技能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督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到2025年,家庭照护能力明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

(五)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盘活、整合社区闲置房屋设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学前教育机构等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力争所有城镇社区建成1个以上托育机构,2万人以上城市社区建成不少于90个托位。

(六)提升农村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对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进行适老化、长期照护提质改造,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对乡镇敬老院撤并整合,将具有一定规模、区位优势较好的乡镇敬老院打造成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盘活、整合农村各种养老资源打造100个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开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村(社区)两委人员和相关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班。

(七)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支持各类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站,构建“机构带站”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站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运营。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和运营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提升运营效能。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

(八)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国家普惠养老有关政策,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2022年,全省完成16所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的老年养护楼的内部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改造提升一批护理型床位。

(九)推进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特区)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机关职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2022年,各市(州)至少具备1个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采取联建联营方式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机构按程序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按程序设立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体育、养生、健康、教育、中医药、林业、家政、金融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温泉康养品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度假区、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大力发展避暑康养游。加强健身骨干的使用、管理与培训,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人健身活动。到2025年,建设50个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健康养老基地。

(十二)加强养老托育规划布局。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2022年,出台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国家明确的养老托育用地类别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2022年,制定贵州省养老服务投资管理指南。

(十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福彩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社区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减免税费、社保降费减负等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强化信贷政策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各项优惠信贷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托育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拓宽养老托育产业融资渠道。

(十六)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加大对有发展养老服务意向企业的指导。

(十七)加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共建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养老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和标准。每年培养培训婴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0000名。2022年,打造5家以上养老托育人员实训基地。

(十八)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制定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优化提升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研究出台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使用指南。培育托育服务产品。2022年,省级制定老年用品指导目录,完成适老化产品研发设计及量产工作,组织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技术攻关,建设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达3家。到2025年,各市(州)至少开设1个老年用品市场,立项或发布养老托育服务地方标准不低于10项。

(十九)鼓励多方共建养老产业合作园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共建养老产业合作园区,支持外省知名养老企业来黔投资建设养老产业。加强养老标准化试点建设和培育,鼓励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促进标准“可借可用”“互通互认”。到2025年,产业园区示范作用更加凸显,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积极性。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建好用好互联网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营造尊老爱幼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逐步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服务设施。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室。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等。到2025年,“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特困供养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县(市、区、特区)达100%。

(二十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宣传推介,定期发布等级评定结果,开设宣传公益栏目,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托育服务建设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强化对市场主体运营状况的监测评估,加大对运营状况好、服务质量高、具有拓展前景的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企业的宣传力度。

三、组织保障

(二十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养老托育机构事务办理指南,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2022年,省级发布并实施养老托育服务综合评价制度。到2025年,基本建立托育行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

(二十四)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等重点领域监管。到2022年,初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到2023年,健全内容全面、标准明晰、运行顺畅、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五)健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制度。依托部门官网、官微及贵州省智慧养老服务等信息平台,统筹运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信息,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公正、公开、公平监管。

(二十六)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严防危害老年人、婴幼儿健康恶性事件的发生。2022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基本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率均达100%。到2025年,特种设备检验率和登记率均不低于95%,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二十七)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依法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和处罚惩戒等制度,保证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质量,针对养老托育领域相关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手段协调、惩戒有效。

(二十八)加强督促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市(州)、各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养老托育服务领域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促和总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篇二:20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前两年建机制、强基础、补短板,后三年扩规模、提质量、上层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全面激发社会力量力,到2025年,符合省情的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更加多元,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监管服务更加严格高效,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策体系。

1。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向基层延伸,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在乡镇或老年人聚集区推进以综合养老机构为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等服务。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设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社区建有多功能日间照料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2。统筹推进城乡托育服务发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各地依托社区(乡镇)等基层力量在城乡流动人口集聚区,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的活动培训场所,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早期发展干预。支持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基地。(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3。着力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用房、财税、融资、医养结合、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等方面积极作为,合力发展成本可负担、便捷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十四五”期间力争达到普惠价格不高于当地同等服务市场价格的80%,中长期实现不高于70%。(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4。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安排养老托育用地需求。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5。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方面的示范作用,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惠及市场主体,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兼顾公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财政保障力度。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办好医学、护理、社会工作、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幼儿保育等养老托育相关专业。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托育服务,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推进养老托育领域产教融合,支持院校和优质机构共建合办实训基地,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服务供给。

7。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机构等与基层力量加强合作,通过入户指导、照护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成员提供指导。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按照国家要求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探索建立父母育儿假制度。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居家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集中管理运营、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做实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落实托育机构和家庭托育点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鼓励推广“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虚拟养老院”等模式,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严格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在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基础上,适当拓展服务对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引进优质养老托育运营机构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加强区域性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到20255年,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失能特困老年人服务能力全覆盖。(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进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原则,积极做好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落实优惠政策,统筹推进规划衔接、土地用途变更、项目审批等工作,着力解决资产划转、人员安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0、丰富普惠性服务供给。实施普惠养老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发挥预算内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加快兰州、天水、定西、武威、酒泉等地普惠养老试点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国家经开区、高新技术区、工业集中区等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2、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出资符合国家要求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加大对我省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支持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甘肃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

3、推动康养融合发展。支持各地依托自身优势打造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培育特色品牌,推进业态深度融合。充分挖掘甘肃中医药学深厚底蕴和“陇药”大省资源优势,传承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康养理念,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服务,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到2022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4、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医养结合延伸至社区和农村,实施社区(乡镇)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依法严格监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5、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落实国家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实施康复辅助器具、智慧老龄化技术应用推广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鼓励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培育涵盖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形式多样的甘肃“一老一小”服务品牌,打造全省养老托育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着力提升“陇药”药品、用品、食品等产品研发能力和制造水平,逐步扩大产业规模。(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6、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服务新业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深度应用。鼓励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推动适老化智能产品研究开发,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有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7、营造宜居生活环境。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改造加装电梯。对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商场等)、公共交通等设施设备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母婴设施配套。加快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培育形成一批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的示范性活力发展城市、和谐社区和美丽乡村。(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完善监管服务。

8、加强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落实各级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9、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重建与退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养老托育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0、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完善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机制。持续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企业注销一网办”系统功能,推动商事登记从“网上能办”到“网上好办”。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1、广泛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机构参与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养老托育志愿服务项目库和产业合作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积极发挥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功能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数据资源综合运用。依据国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积极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认真做好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借助第三方力量加强人口趋势和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前景预测,服务“一老一小”产业发展,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和托育服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完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落实重大政策、推动重点工程、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自觉承担家庭养老育幼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三:202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7号)精神,不断提升全市养老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X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有关会议精神,聚焦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高质量发展目标,搭建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完善监管服务,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全面改善和提高全市老年人和婴幼儿生活质量。

二、主要任务

结合XXX市人口分布特点及“一老一小”照护需求,拓展提升社区等基层综合服务设施“一老一小”服务能力,统筹优化新建城区及住宅区中“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1、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全市“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研究推进XXX市“十四五”养老托育发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制定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具体办法,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住建局、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2、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加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提升改造,鼓励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大力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使用。建立健全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推动农村老年餐桌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探索在脱贫乡村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人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3、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具有新疆特色的养老托育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扩大普惠性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和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改扩建,设置一定规模普惠性托位,至2025年各区县至少建成一所示范型托育机构。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4、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将各类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建造建筑物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托育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在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托育服务,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5、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贯彻落实养老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建设护理型床位、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养老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XXX市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6、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支持XXX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管理、婴幼儿照护、中医康复学、家政学等养老托育相关学科专业。在老年服务、幼儿照护等专业推行“1+X”证书制度试点。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动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乡村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通过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方式,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委)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

7、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依托养老、家政服务机构,加强职业化养老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妇联)

8、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适时推进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9、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办公、水、电、暖、气、信息系统及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运转经费足额保障;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

0、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鼓励“学前教育+”“用人单位+”等多种模式发展托育服务。组织动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青年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管委会、社区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工会、妇联)

1、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雇主、食品安全等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牵头单位:人行XXX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

2、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加强康养服务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引进与就地培养相结合。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工信局)

3、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依托福彩公益金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建立农村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农村敬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经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推进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服务下沉基层医疗机构。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提升养老托育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XXX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4、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探索鼓励健康咨询、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厅、发改委)

5、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区县依规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房地产项目开发要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在房地产开发住宅区时应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指导各区县在新建客运站时设置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给予补贴,加大老年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力度,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社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交通局、民政局、发改委、残联)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6、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XXX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XXX消防救援支队)

7、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利用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完善养老托育机构消防设施,积极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加强养老托育机构特种设备及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XXX消防救援支队,银保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8、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政务服务机构设施,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并联审批,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能力,对特殊群体开设专门通道,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健委,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9、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探索“时间银行”模式,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引导软件和信息化企业积极参与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的研发、建设和支撑服务,推动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国际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工会、团委、工信局、发改委、残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养老托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良好局面,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压实责任。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一老一小”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积极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效。各区县要加强对本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增强举措的前瞻性、可行性,确保各项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结果,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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