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中考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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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XX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深入开展全省教育考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维护考试公正公平,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并发布如下方案: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导学生明了诚信考试的本质与内涵、诚信考试与道德、诚信考试与成才的关系,自觉地做一个诚信考试的考生;通过诚信考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珍爱诚信、拒绝舞弊、文明应考”的诚信观念,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养成诚信待人、诚信立身、诚信学习、诚信考试的良好习惯,实现考试零违纪、零舞弊。

二、方案主题:

做诚信考试考生树诚信考试学风

建诚信考试班级创诚信考试校园

三、教育对象:

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

四、组织机构:

成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全体班主任

五、教育内容:

(一)对学生的教育

1、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学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传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使考生明确行为准则、知晓舞弊行为的严重性,从而主动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防患于未然。

2、通过诚信教育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

每次考试前,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让学生明白考试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违法及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3、每次考试前,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观看、学习诚信教育考试的课件,班主任并作解读和重点强调。

4、每次考试前组织学生学习《考试诚信承诺书》并确保考生本人签字。

5、每次考试前,学校组织召开诚信教育大会,对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诚信教育。

(二)对家长的教育:

下发《致考生家长的一封信》,使广大家长从中了解国家考试的有关政策,配合学校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教育自己的孩子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告诉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从以下几点进行:

1、教育孩子诚信考试,远离违纪和舞弊,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一切物品(尤其是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

2、作为家长,在诚信方面一定要为孩子做出表率。

3、注意考试前情绪的调节

4、考试期间教育孩子注意饮食卫生、交通安全、合理休息,确保身心健康,做到文明应考、阳光应考。

(三)对老师及工作人员的教育:

1、通过各种途径对老师进行多方面的诚信教育,做到考试期间非考试工作人员要远离警戒线,文明领队、全责领队、文明侯考、全责侯考。

2、特别加强对班主任的教育。每次考试前召开班主任会,学校校长做重要讲话并严格要求班主任开好班会且留好会议记录,压实责任,确保对学生的教育落实到实处,收到实效,实现零违纪、零舞弊。

六、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有(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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